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2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2执72号 |
案号 |
(2019)皖12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范玉庭借款人民币513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5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王健、张玉芳、王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范玉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65元,由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张玉芳、王炜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与范玉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