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22********2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2民初3838号
案号
(2019)黑0102执5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和信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9万元,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息2%标准向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的利息、罚息、复利、逾期管理费至借款还清之日时止;二、被告兰海涛、沈丹、牟明贵、刘艳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和信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兰海涛、沈丹、牟明贵、刘艳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和信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兰海涛、沈丹负担(以上款项原告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9-30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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