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隆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1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04民初1654号
案号
(2020)湘0304执1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隆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透支本金 996.01元、利息278.88元,逾期还款产生的滞纳金487.32元,合计1786.84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996.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被告隆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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