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朝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6********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2民初568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朝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付还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利息为513513.9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第一笔借款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5计算,第二笔借款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45元,由被告蔡朝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