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4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5民初6518号 |
案号 |
(2019)津0115执恢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黄峰与被告刘波、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7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峰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计465000元;三、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峰居间服务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黄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6元,减半收取计424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87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7113元,由原告黄峰负担3556元,被告刘波负担355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