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4********1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0739号 |
案号 |
(2020)湘0304执恢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龚松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 385.2元(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龚松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冯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