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04********1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0739号
案号
(2020)湘0304执恢5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龚松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 385.2元(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龚松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冯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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