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路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9********0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8民初3271号 |
案号 |
(2020)冀0528执恢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路军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借款本息379792.15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张路军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借款利息;三、被告赵小文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1元,由被告张路军、赵小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