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兴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1********1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25民初252号 |
案号 |
(2017)赣0725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绵玖、李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崇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利息733420.23元(截止2017年3月6日),共计人民币3033420.23元;二、被告张绵玖、李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7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三、被告张绵玖、李展华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原告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赣房他证字第T00108860号、房他证余字第20141391号项下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人民币2300000元额度内优先受偿;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万凌、卢圣玲、邱兴财、张正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绵玖、李展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68元,依法减半收取15534元,由被告张绵玖、李展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