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娅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8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23民初3174号
案号
(2020)粤1323执恢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娅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黄埠川渝鞋模厂(经营者梁发康)支付货款69106元和利息(以69106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原告惠东县大岭镇泰源通鞋料行已预交),由被告唐娅辉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娅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