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云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3424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世航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6375‰计算,并扣除已偿还利息556.46元;2018年12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郝云波、贾聪哲、晋州市晟钰冷库对上述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郝世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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