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5644号 |
案号 |
(2017)闽0503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0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福建宇威实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具体还款计划如下:1、2016年3月25日前偿还利息9万元;2、2016年6月25日前偿还利息9万元;3、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利息45万元;4、2016年12月25日前偿还利息81万元;5、自2017年1月起至5月,于每月15日前偿还利息20万元,本金24万元及当期利息(当期利息以每月对应所剩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下同);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利息40万元,本金24万元及当期利息;6、自2017年7月起至2017年12月止,于每月15日前偿还本金60万元及当期利息;7、自2018年1月起至2018年6月止,于每月15日前偿还本金116万元及当期利息;三、被告上海哈通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轴通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宇威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汪溢芳、魏波、李雪香、魏诚同、魏雅珠、魏诚华、郭华钦、魏诚安对被告福建宇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宇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福建宇威实业有限公司及各保证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视为所有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对被告福建宇威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偿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3-10 |
发布时间 |
2017-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诚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742776828L |
登记机关 |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鞍山市千山区衡业街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