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2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镜民一初字第00903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恢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吉、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费宝平借款人民币244000元整并按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标准)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3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丁吉、张静按月利率2.4%标准已支付的2011年4月12日至2012年2月11日止的利息,超过同期(一至三年期标准)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款项折抵上述第一项欠款。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390元,由被告丁吉、张静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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