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晓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8民初2212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128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利、郑玉、冯晓丽代案外人郑志、吴亚凤偿还原告孙凤霞借款本金120 000元。二、被告郑利、郑玉、冯晓丽以12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代案外人郑志、吴亚凤给付原告孙凤霞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利、郑玉、冯晓丽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交纳。鉴定费7 200元由三被告自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