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晓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1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28民初2212号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128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利、郑玉、冯晓丽代案外人郑志、吴亚凤偿还原告孙凤霞借款本金120 000元。二、被告郑利、郑玉、冯晓丽以12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代案外人郑志、吴亚凤给付原告孙凤霞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利、郑玉、冯晓丽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交纳。鉴定费7 200元由三被告自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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