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4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3民初11330号 |
案号 |
(2020)湘0103执3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傅卫林偿还借款38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以480 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380 000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傅卫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 284元,减半收取3 642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262元,由被告王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