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22********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2刑初164号
案号
(2020)湘0112执2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智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36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被告人杨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9年5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文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张耀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五、被告人杨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六、被告人刘辉雄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七、被告人刘龙铧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八、被告人蒋佳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代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方泽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一、被告人文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二、被告人张清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三、被告人向绪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四、被告人彭湘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莫宇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六、被告人文蜃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七、被告人向元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八、被告人李志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九、被告人胡绍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被告人张忍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十一、被告人杨学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二、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详见附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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