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0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2民初2405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2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军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二、被告周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3 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31 236.6元(暂算至2017年3月3日,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114元,保全费1 79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军负担。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军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被告周军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3月5日的本金223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31236.6元,并按约定标准支付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杨如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周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周军、杨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元、保全费 元,由被告周军、杨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