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4192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1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444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第十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判决生效第十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以欠付本金2444万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第十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伯平、王寅对被告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俞秀敏以与王伯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墨丽丽以与王寅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19元,由被告霸州市胜芳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东升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伯平、王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04执106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887426.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伯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1752427592U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霸州市胜芳二砖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