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02民初6391号 |
案号 |
(2020)皖1202执2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忠节、李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大力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款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大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0元,由原告周大力负担2420元,被告康忠节、李军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页共4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