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0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30民初628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10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何延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8713.55元(后期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算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告何延斌、孙晓山、王小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何延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9064.1元(后期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算从2016年3月23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何延明、孙晓山、王小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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