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俊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22********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民终938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俊成、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泽锋偿还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林俊成、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恒兆华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高泽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72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72726.5元,由高泽锋负担31000.5元,林俊成、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417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1800元,由深圳市恒兆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0000元,高泽锋负担21800元。深圳市恒兆华实业有限公司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1800元,本院应退回深圳市恒兆华实业有限公司21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