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03********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21民初10655号
案号
(2020)湘0121执4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104166.63元,截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2218.66元(利息以实际归还日为准,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关系利息约定计算本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保全费1052元,共计2266元,由被告张坤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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