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燕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4********36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5804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7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7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本金77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并分别自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21日、2月21日、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对按月计收的当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罚息,并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9.7875%计收复利)。二、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1720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499960)。三、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王伟涛、詹燕霞对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伟涛、詹燕霞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3210052015000425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67,由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王伟涛、詹燕霞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时间
2018-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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