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才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01********0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22民初2111号 |
案号 |
(2018)赣0722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才东偿还原告郭大明借款2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信丰五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被告丁才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时间 |
2018-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