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才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01********0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22民初2111号
案号
(2018)赣0722执7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才东偿还原告郭大明借款2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信丰五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被告丁才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时间
2018-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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