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11********1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9070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28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239.49元、利息1203.64元及相关费用6777.56元,合计30220.69元及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30220.6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标准);二、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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