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俊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4********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3民初1416号
案号
(2020)冀0633执1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俊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工程款19821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4日,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6年2月5日至支付之日止,以19821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百富勤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14元,由被告闫俊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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