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9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9588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王春花借款本金300万元(截至2017年7月21日),于2017年9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自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9月止,按季度归还,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支付,直至还清,其中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6月止,每季度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8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止,每季度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9年9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直接汇入原告王春花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2908207240193016)二、被告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王春花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及律师费7416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履行。(直接汇入原告王春花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2908207240193016)三、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苏州苏万万向节有限公司、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缪建林、张玉平、王春林、顾丽群对被告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苏州苏万万向节有限公司、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缪建林、张玉平、王春林、顾丽群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原告王春花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五、原、被告双方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09元,由被告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直接汇入原告王春花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2908207240193016),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时间
2018-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缪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6913450X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吴江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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