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艳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1********4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3民初1735号
案号
(2020)冀0633执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二被告郭晓云、尹艳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伟承担保证责任,即二被告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9200元,并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本案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其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保勇追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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