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廉刚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23********2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岳民初字第02760号
案号
(2020)湘0821执恢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中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首付款510000元(计算至2014年4月1日)、违约金1446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2日后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翠兰对被告冯中央所负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廉刚印对上述被告冯中央所负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冯中央、李翠兰、廉刚印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46元、财产保全费3793元,合计14139元,由被告冯中央、李翠兰、廉刚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三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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