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3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8349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1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13415.93元;二、被告姜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费5394.64元;三、被告姜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8810.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姜颜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