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金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3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2民初3162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1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有福、谢金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4995.29元(剩余利息从2019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9%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被告王有福、谢金梅共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有福、谢金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