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9********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7535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4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03602477】。一、被告潘成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047.26元、费用2743.04元、利息725.52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的利息、手续费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成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