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顺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30********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22民初856号
案号
(2017)粤1322执2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二、被告一刘顺兵、被告二吴小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贷款本金238913.11元并偿付利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利息为7042.83元;并以238913.1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利息)。三、被告三博罗县启盛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刘顺兵、被告二吴小线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被告一刘顺兵、被告二吴小线、被告三博罗县启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时间
2017-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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