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3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7933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1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金山应支付原告苏州宝士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尚结欠的货款人民币80780元,该款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定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5078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84元,申请保全费人民币920元,合计人民币1904元,由被告金山负担(此款原告苏州宝士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金山在履行前述第一项第二期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苏州宝士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三、以上各期款项,如被告金山任一期到期未足额履行,则被告金山应另行支付原告苏州宝士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原告可就前述第一、二项未付款项(包括到期款项及未到期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苏州宝士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五、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无其他纠葛。六、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