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81民初5103号 |
案号 |
(2020)皖0181执1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双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1725964.71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4.025%计算,以1725964.71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双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陈永保、马向阳、陈超、安徽尖刀建设有限公司、陈孝雷、赵德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双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变卖、拍卖,并对价款在借款本金1725964.71元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0元,减半收取11070元,由被告安徽双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9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