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0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86号 |
案号 |
(2019)皖0202执恢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宏、王受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两笔借款合计本金313125.21元、合计利息31660.15元、合计罚息5200.33元以及2014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的罚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二、被告朱宏、王受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9000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本案抵押物【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b1912、权证号2013801844和2013801843;汇金广场b1913、权证号2013801853和2013801852】享有抵押权,可以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85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一并将该诉讼费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