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01********6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303民初2619号
案号
(2020)黔0303执1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鹏、苟恩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8年3月25日尚欠利息6426.39元,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9月30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7916‰计算;2017年10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1.687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赵鹏、苟恩先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