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2********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7民初2143号 |
案号 |
(2020)冀0827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军偿还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利息。二、被告张清、计永华、马宝印、张冬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由被告张军、张清、计永华、马宝印、张冬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