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7民初1438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磁县云瑞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182972.9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83.83元;罚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磁县俊龙劳保服装经销处、磁县溢泉俊朝劳保手套经销处、磁县国运劳保手套经销处、陈天朝、张丽娜、陈金山、赵珍岭、王玉山、田秀玲、刘伟、杨树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磁县云瑞制衣厂负担,被告磁县俊龙劳保服装经销处、磁县溢泉俊朝劳保手套经销处、磁县国运劳保手套经销处、陈天朝、张丽娜、陈金山、赵珍岭、王玉山、田秀玲、刘伟、杨树芳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