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2民初6599号
案号
(2020)黑0102执1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郁郁、叶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二、被告蔡郁郁、叶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8日的利息96,857.63元;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偿清时止的利息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计付;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负担725.00元,由被告蔡郁郁、叶鹏负担7063.00 元(此款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已预交,被告蔡郁郁、叶鹏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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