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5********4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1民初2837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3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代偿款68 641.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本金67 323.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温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费38 586.2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 305元,由被告温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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