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11********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岳民初字第01439号
案号
(2019)湘0304执恢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勇、鲁宇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武借款500 000元,并从2013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湘潭市湘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20元,由被告卢勇、鲁宇波及被告湘潭市湘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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