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4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民终2329号、(2018)鲁03民初181号
案号
(2020)鲁0305执1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项;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被上诉人物资储运公司对上诉人彬长分公司、煤炭运销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5800元,由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杨春林、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负担172200元,由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杨春林、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27元,由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货款21565300元,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违约金为以21565300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始直至清偿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春林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货款损失21565300元,并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本金21565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5年12月21日始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上述第一项与第四项,如其中一项履行完毕,另一项不再履行六、驳回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00元,由被告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杨春林、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200元,由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杨春林、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许秀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6227445279641
登记机关
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阳信县河流镇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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