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占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82********5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2民初751号 |
案号 |
(2019)冀0582执1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花玲、王占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50000元及利息85638.42元,并自2019年3月21日按月利率15‰付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沙河市瑞凯商贸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花玲、王占所抵押房屋(证号为:冀(2018)沙河市不动产权第0000315号)享有抵押权,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2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582执116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76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