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2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23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尼庆芝、牛志江给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 813元人民币,并给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76 813元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曹文玲、曾丽红对被告尼庆芝、牛志江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7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0元,保全费人民币88元,合计人民币948元,由被告尼庆芝、牛志江、曹文玲、曾丽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