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3********2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3民初1208号
案号
(2020)冀02执11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尼庆芝、牛志江给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 813元人民币,并给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76 813元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曹文玲、曾丽红对被告尼庆芝、牛志江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7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0元,保全费人民币88元,合计人民币948元,由被告尼庆芝、牛志江、曹文玲、曾丽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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