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1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刑终56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恢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人杨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力的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31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被告人张充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充能的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3.被告人郝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13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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