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5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23民初1999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1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振兴、何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16209.44元,并给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1409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贾丹丹对被告贾振兴、何花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贾振兴、何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