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文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7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8民初4437号 |
案号 |
(2020)冀0828执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辛文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000.00元,利息68812.80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日),本息合计261812.80元;并给付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晓敏、张中军、余秀兰、程海祥、魏艳青、辛文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7.2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