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春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31********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31民初1478号 |
案号 |
(2020)冀0731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00元,支付借款利息10394.21元,并从2019年6月1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3.05‰(借款利率8.7‰×150%)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989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志佳就本判决第一项与被告董春光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41元,由被告董春光负担1271元,被告程志佳负担12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