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30********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30民初552号
案号
(2020)赣0830执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叶挺、欧阳艳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28360189529978)透支款52756.8元(其中本金48509元、利息1853.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5.23元和手续费1578.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执行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79元,由被告叶挺、欧阳艳艳负担。判决如下:被告叶挺、欧阳艳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28360189529978)透支款52756.8元(其中本金48509元、利息1853.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5.23元和手续费1578.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执行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79元,由被告叶挺、欧阳艳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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