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82********2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4民初881号
案号
(2020)赣0724执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肖民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24%年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张志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肖民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差旅及误工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肖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燕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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