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2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4民初881号 |
案号 |
(2020)赣0724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肖民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24%年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张志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肖民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差旅及误工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肖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燕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